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人事製度
 人事製度
  勞動保障
  人才需求
  人事管理
  人事製度
服務熱線

博長控股辦公室
電話:0738-5362702
傳真:0738-5362702

冷鋼銷售部
電話:0738-5362809
傳真:0738-5363218
網址:WWW.zqbml.com

冷鋼采購部
電話:0738-5362693
網址:WWW.zqbml.com

 

人事製度

公司員工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內部管理,規範員工行為,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製,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湖南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結合公司實際,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與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全體員工,外單位來公司施工、務工及實習培訓人員比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維護公司利益,盡職盡責地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獎懲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

第五條    對努力工作、成績顯著或有突出貢獻的員工,依據本條例給予獎勵和表彰;對違法違紀、損害公司形象和利益以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者,依據本條例給予處理。

第六條    對堅持原則,伸張正義,敢於檢舉揭發違規違紀的人員,給予獎勵和保護;對利用職權進行打擊報複或對違紀情況隱瞞不報、有意拖延、袒護違紀員工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本條例給予處理。

第七條    獎勵分為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榮譽獎勵分為:通報表揚,通令嘉獎,授予優秀員工、標兵、勞動模範、優秀共產黨員、優秀群團幹部等榮譽稱號。授予榮譽稱號的員工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八條    對違規違紀或違法被追究行政、刑事責任員工的處理分為:經濟處罰、口頭警告、通報批評、降職、免職、留崗察看和解除勞動合同。

對違規違紀員工的處理,上述處理既可獨立適用,也可將經濟處罰與其他行政處罰合並執行。

降職、免職的處理適用於作業區(科室)以上管理人員。

第九條 員工年度內違規違紀受到處理的,根據所受處理的種類,分別按下列規定附加處罰;

(一)    口頭警告,200元/次;

(二)    通報批評,400元/次;

(三)    留崗察看期限為3—12個月,期間享受冷水江市最低工資待遇。

年度內受到口頭警告二次以上,或通報批評一次以上的,當年不得被評先評優、晉升職務、評聘職稱。

第十條 違規違紀員工,本人主動向公司相關部門如實供述其全部違規違紀事實,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

第二章 獎勵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    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提高勞動效率和產品(服務)質量,增收節支、節能降耗等方麵成績顯著者;

(二)    在經營管理、生產組織、科學研究、工藝改進、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等方麵有發明、創新或者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成效顯著者;

(三)    在避免各類事故或重大事件的發生、挽救事故損失和各類搶險救災過程中有突出貢獻者;

(四)   維護公司利益和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及社會秩序、見義勇為、保護公司財產、同壞人壞事作鬥爭有突出表現者;

(五)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操作、不合理的協議、合同或項目開支等,使公司免受損失或為公司挽回重大損失的有功人員;

(六)    有其他突出成績或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人員。

第十二條 代表公司參加地(市)級及以上部門組織的技術比武,獲得前6名者,公司給予通報表揚,並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三條 代表公司參加省級及以上部門組織的體育、文藝和其他類別的比賽,獲得前3名的個人和團體,公司給予通報表揚,並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 公司鼓勵員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對取得與本崗位所需專業學曆、職業資格證書者,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的,經所在單位或獲獎員工本人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公司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員工獲得榮譽性獎勵,由獎勵主管部門記入員工檔案。

第三章      處罰

第一節  違反勞動(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七條 上班遲到、早退、離崗、睡崗,年度內第一次被查獲的,處罰50元;第二次被查獲的,口頭警告;第三次被查獲的,通報批評;第四次被查獲的,留崗察看;被查獲五次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遲到、早退、離崗、睡崗超過2小時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四小時的,視為曠工一天;年度內按累計天數比照曠工處理。

第十八條 工作時間內上網聊天、玩遊戲、打牌、下棋等娛樂活動,年度內第一次被查獲的,口頭警告;第二次被查獲的,通報批評;第三次被查獲的,留崗察看;第四次被查獲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工作時間內,從事炒股、基金、期貨、債券等活動或幹私活,年度內第一次被查獲的,口頭警告;第二次被查獲的,通報批評;第三次被查獲的,留崗察看;第四次被查獲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工作時間內,脫崗從事第二職業,第一次被查獲的,通報批評;第二次被查獲的,留崗察看;第三次被查獲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違反公司考勤製度、請假製度、交接班製度的,給予責任人口頭警告;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工作責任心不強、保管不善、致使考勤登記表或交接班記錄本遺失的,口頭警告;私自提供給他人的,通報批評,給公司造成不利後果的,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偽造、擅自篡改、銷毀勞動考勤或交接班原始記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崗察看以下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曠工一天,通報批評;連續曠工二天、年內累計曠工五天的,留崗察看;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年內累計曠工七天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擅自請本單位同事代班,通報批評;擅自請外來人員代班,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或崗位安排,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報到或者到崗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第二十六條 不服從所在單位任務分配或工作安排的,口頭警告;情節嚴重或者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對公司下發的各種文件和規定,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或者陽奉陰違、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降職或免職;情節嚴重的,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上班不按規定著裝和穿戴勞保用品的,處罰50元;經教育不改的,口頭警告;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生產(工作)場所吵架、打架、無理取鬧,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或故意阻撓、辱罵、毆打管理、監察等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視情給予留崗察看以下處理,情節嚴重的主要責任人或組織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節  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製度的行為

第三十條 不服從正常生產調度、指揮的,視情節給予口頭警告以上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違章指揮、調度或違規操作,造成生產、設備、安全、環保、質量、計量、消防、醫療、交通等事故的,對一般性事故的次要責任者,口頭警告;一般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或重大事故的次要責任者,通報批評;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或特大事故的次要責任者,降職或免職、或者留崗察看;特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次要責任者降職、免職或留崗察看。

第三十二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服務態度惡劣,刁難服務對象,損害客戶利益的,口頭警告;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降職或免職;情節嚴重且給公司信譽和企業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利用工作(業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吃、請釣、請娛樂等活動,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通過打牌等“娛樂”活動變相收受賄賂、或在業務單位進行個人投資入股的,降職或免職,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利用工作或者職務(崗位)便利,從事或為他人辦理與公司相關的物資供應、產品銷售、工程、檢修和勞務等業務,從中牟取個人利益的,降職或免職,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賄賂,或者在業務活動中收受服務對象的財物及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根據所受數額,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    不滿500元的,口頭警告;

(二)    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通報批評;

(三)    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降職或免職,或者留崗察看。

(四)    2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索賄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在對外業務、經濟往來中(包括業務發包、物資采購、產品銷售、資產處理、投資、經濟擔保、資金支付、實物驗收、計量、原燃料物資取製樣和檢驗化驗等),利用職權或崗位工作之便,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為本人、他人或外單位謀取不當利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故意將內部情況透露給他人,使其利用公司某些管理上的缺失或者有意為其製造機會,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泄漏公司商業、技術機密,給公司造成工作被動或經濟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擅自篡改、損毀原始數據、憑證和記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崗察看以下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節  違反財經製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財經製度和紀律,截留利潤、工資獎勵及其他費用挪作他用的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降職或免職、或者留崗察看;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次要責任人比照主要責任人降一檔處理。

第四十一條 擅自利用公司設備物資對外進行營利活動的,對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降職或免職、或者留崗察看;情節嚴重或將所得收益歸私人所有的,解除勞動合同。

次要責任人比照主要責任人降一檔處理。

第四十二條 挪用公司資金,根據挪用的數額,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    不滿500元的,口頭警告;

(二)    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通報批評;

(三)    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降職或免職,或者留崗察看;

(四)    2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挪用公司資金進行營利性活動的,加重一檔處理。

第四十三條 職務侵占公司財物的解除勞動合同。

在對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情形進行處理的同時,並處收繳違規所得財物。

第四節  違反護廠防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不遵守公司門衛出入管理製度,有意逃避、或者拒絕執勤人員檢查的,口頭警告;對執勤人員進行侮辱、刁難、圍堵、謾罵、毆打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 門衛執勤人員或其他執勤保衛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使被盜或被私拿的公司財物從門衛出廠的,通報批評、降職或免職;擅自脫離崗位,造成公司物資流失的,給予留崗察看;故意放走盜竊或私拿公司財物人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論價值多少,解除勞動合同:

(一)盜竊公司財物的;

(二)私拿公司財物出廠的;

(三)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為盜竊、私拿提供便利的;

本條例所指的私拿,是指未經許可將不屬於員工個人的財物拿出廠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對正在發生盜竊公司財物的行為不製止、不報告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以下處理。

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不作為或不及時趕赴現場,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司員工家屬盜竊公司財物,事前與員工有通謀的,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事前沒有通謀,但員工對其家屬的盜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不報告、不製止,或者包庇、袒護的,通報批評;窩髒、銷髒、幫助其轉移贓物贓款,或以各種方式幹擾、阻止有關部門查辦案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節  管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主觀原因連續三個月完不成掛鉤考核指標的,主要責任人降職或免職,其它責任人酌情處理。

第五十條 年度內生產現場發生二人以上或二起以上工亡責任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免職,其它責任人酌情處理。

第五十一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設備、質量、計量、采購、銷售、工程、設計、財務、統計、財物損失、醫療、衛生、火災等事故(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滿50萬元的,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以下處理;50萬元以上的降職或免職,其它責任人酌情處理。

第五十二條 連續三個月發生二起、或者年度內發生三起重大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降職或免職;發生特大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免職,其它責任人酌情處理。

第五十三條 技改、檢修、工程等質量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滿50萬元的,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以下處理;50萬元以上的,主要責任人降職或免職,其它責任人酌情處理。

第五十四條 弄虛作假、隱瞞、轉移各種收入或資金,私設“小錢櫃”的,主要責任人降職或免職,其它責任人酌情處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規定轉包或違規分包工程的,主要責任人降職或免職,其它責任人酌情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未經公司批準,擅自進行對外投資、擔保、或者擅自進行資產處置的,主要責任人降職或免職;造成資產流失的,解除勞動合同,其它責任人酌情處理。

第五十七條 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或者違反決策程序、辦事程序、管理製度的,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    造成一般影響或經濟損失不滿10000元的,口頭警告;

(二)   造成較大影響或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通報批評;

(三)    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不滿100000元的,降職或免職;

(四)   造成特大影響或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上的,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八條 對違規違紀行為不處理、或不按規定處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以下處理;包庇、袒護違規違紀行為的,降職或免職。

第六節 違反信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信訪管理條例和規定,超過五人聚眾集體上訪的組織者、煽動者、幕後策劃者,或者引誘、脅迫他人參與上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免職、或者留崗察看處理;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有打、砸、搶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條 圍堵、衝擊公司、工作場所或攔截車輛阻礙交通,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免職、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一條 糾纏、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限製機關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免職、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二條 在公司內、外散布謠言,惡意中傷、損害公司形象,使公司蒙受損失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免職、留崗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三條 對員工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相關單位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嚴格按信訪條例規定辦理,否則,以失職、瀆職論處。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在公司對外各類爭訴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向有關部門作偽證、或提供虛假證據的,留崗察看;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未經批準,單位擅自提供證據的,對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降職、免職、留崗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五條 對公司各類責任事故的處理,本條例有規定的,依本條例處理;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按公司其它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行政拘留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    被勞改教養的;

(二)    被強製戒毒的;

(三)    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理的。

第六十九條 對營銷、采購、質檢、技改、財務、保衛等崗位員工的違規行為,已經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不宜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在對其作出處理決定前,一律先調離原崗位,待調查核實後再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條 本條例沒有規定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視情節給予口頭警告以上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一條 員工因違規違紀或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員工被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停止享受一切待遇。

第四章          經濟賠償

第七十二條 因違規違紀或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不同性質及經濟損失額進行賠償,賠償金由公司從本人單位工資總額中一次扣除,單位逐月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原則上每月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低於冷水江市最低工資標準:

(一)    由於工作失誤或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額的2%—5%賠償;

(二)    由於瀆職、失職或違規違紀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額的5%—10%賠償;

(三)    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額的10%—50%賠償;

(四)    過失損壞公司財物,按損失額的10%-50%賠償,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除全額賠償外,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1)、價值在5000元以內的,給予留崗查看以下處理;

(2)、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獎懲權限及程序

第七十三條 人事部是公司員工獎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員工獎懲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十四條 生產、設備、安全、環保、質量、計量、綜合治理、交通、消防、醫療等事故的等級、經濟損失額、事故責任,由公司各主管部門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十五條 除由公司直接查處的外,對員工通報批評以下處理,由查處單位負責;中層管理人員由公司負責;留崗察看和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由二級單位報送材料並提出處理建議,公司人事部發文歸口處理。

第七十六條 對員工的獎懲,各單位必須核實事實,取得證據。除授權由二級單位處理的外,應在十日內(情況複雜的不超過三十日)將有關調查材料及獎懲建議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核實施。

第七十七條 對應受處理的違規違紀或違法員工的處理時間,從證實其違規違紀行為或接到生效的法律文書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情況複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七十八條 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應征求公司工會的意見。

第七十九條 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一年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申請調解、仲裁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但調解、或者生效裁判的結果改變原決定的,則按調解書或者生效的裁判書執行。

第八十條 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部應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被處理人應在十日內,到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人事部和各相關單位(部門)應建立員工獎懲台帳,並將有關材料和獎懲文書歸檔。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處理條款中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均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行為。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管理責任人係指擔任作業區(科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經濟損失係指直接經濟損失。已構成違規違紀事實,由於他人及時舉報或組織及時發現查處而挽回或避免的經濟損失,視同直接經濟損失。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獎懲處理期限一律以日曆時間為準。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公司有關專業性規定、規章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 博長控股集團所屬各參股公司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經公司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印發實施。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由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