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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知識

文章作者: 來源:博長控股 發布時間:2015/07/04 瀏覽次數:3133
 

    1、什麽是交通事故?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2、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怎麽辦?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第一,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立即先撤離現場進行協商處理,即私了。第二,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即私了。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第三,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並迅速報告醫療救治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3、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救治及醫療費怎樣解決?

答:第一,交警部門確認為事故受傷人員後書麵通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第二,加入了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機動車,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第三,也可由傷者自行墊付或當事各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然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予以解決。

4、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扣車規定是什麽?

答:一、因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收集證據,需要檢驗、鑒定的,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車輛,但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二、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經批準可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四、不得違法扣車,不得超期扣押事故車,不得為了交通事故傷者的醫藥費而扣車,否則,交警部門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五、《湖南省實施〈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了結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

5、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怎麽辦?

答: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有關答複及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交警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隻能做為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責任複核。上級交警部門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保證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6、交通事故處理中對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答:一、自行協商處理,即私了。二、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麵調解申請,交警部門應予以調解一次。調解後達成協議的,製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不能達到協議的,製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終結書,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四、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交警部門應當書麵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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